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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查询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应当公开的检察环节案件办理情况的查询。
二、案件信息查询的范围:1、审查逮捕案件、立案监督案件、不捕复议案件;2、审查起诉案件、抗诉案件、不诉复议案件;3、民事行政申诉案件;4、经上级机关、本院领导决定公开的其他案件。
三、案件信息查询的方式及内容:
1、服务窗口查询。查询人需到案件管理科服务窗口提交资格审查材料:
(1)查询者本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查询者为律师的还应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函或刑事法律援助公函;被查询案件的当事人为单位的,查询者还应提供单位的法人委托证明;
(2)身份材料包括身份证、居住证、律师执业证书、军官证、士兵证、回乡证、护照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身份证明材料;
(3)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本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窗口查询的内容。案件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案情摘要、检察环节各阶段基本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内容。
2、电子触摸屏查询。查询人在案件管理科服务窗口通过资格审查后,可以获得所查询案件的查询密码,通过放置在案件受理大厅内的电子触摸屏进行同案多次查询。
3、网上自助查询。案件信息查询系统是为方便有关当事人查询在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进展情况而设置,采取网上查询方式查询案件信息,除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需先到案件管理科服务窗口接受身份审查,获取当事人身份证号码等登陆信息外,辩护律师、当事人本人及其近亲属等无需进行资格审查。
(1)查询时,先通过互联网登陆“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网页,点击“案件查询”进入“案件信息查询登陆”界面,准确填写“被查询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选择“刑事案件”或“民事申诉”案件类型,录入“验证码”后,点击“确定”,即可开始查询(以上任何一项空缺或填写错误,系统都不会继续执行下一步操作,查询人需重新输入)。
(2)网上自助查询的内容。案件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采取的强制措施、检察环节各阶段基本信息等内容。
四、本院人员以及各级检察院、法院、公安、海关等单位因工作需要查询案件办理情况的,由综合查询员负责受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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